索 引 号: | 012947197/2022-117770 | 信息分类: | 综合政务 / 部门文件 / 意见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统计局 | 生成日期: | 2022-11-28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关于加强全市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实施意见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实施意见 | |
内容概览: | |||
在线链接地址: | |||
文件下载: | |||
基层基础是统计调查工作的起点和基石,是统计调查事业长远发展的根本保证。为提升我市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水平,从源头上确保统计调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更好地发挥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实施意见的通知》及江苏省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意见》,结合当前统计调查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我市基层统计工作发展的实际,现就加强全市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精神,立足我市统计改革发展实际以及统计调查任务需要,进一步夯实各级党委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统计调查工作的法定职责,实现基层统计工作“八有八化”(即:有机构、有编制、有人员、有经费、有场地、有设备、有网络、有制度,统计管理制度化、统计人员专业化、统计报表标准化、统计台账电子化、统计资料档案化、统计工作法治化、统计信息网络化、统计宣传常态化),着力解决统计基层基础薄弱、人员力量与统计调查任务不匹配等突出问题,提升基层统计工作水平,提高源头统计数据质量,为服务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统计保障。
二、重点任务
1.健全完善基层统计机构 。各级党委、政府应切实履行法定工作职责,依法依规推动基层统计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方面落地落实,加强基层统计工作“八有八化”建设。各街道(镇)、开发区(园区)应明确履行综合统计职能、承担综合统计工作职责的部门,实行综合统计工作扎口管理运作,具体组织实施和统筹协调区域范围内的各项统计工作。
2.配齐配强基层统计力量。建立辖区基本单位数量变动、人口规模变动与统计人员协调匹配联动机制,结合街道(镇)、开发区(园区)机构改革,以“现有编制人员+聘用人员+购买服务”为基本构成,配齐配强街道(镇)、开发区(园区)统计岗位专职人员。原则上一般街道(镇)、开发区(园区)配备专职人员不少于3-5人;其他经济总量较大、业务量较多的地区,要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专职人员配备。其中,列统企业1000-3000家的,配备专职人员不少于 6人;列统企业 3000-6000家的,配备专职人员不少于8人;列统企业6000 家以上的,配备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以上专职人员配备中均包含履行综合统计职能部门中的综合统计负责人。街道(镇)、开发区(园区)配备的专(兼)职统计人员中行政或事业在编人员不少于2人。各街道(镇)、开发区(园区)履行综合统计职能的部门,必须明确综合统计负责人,并由行政或事业在编人员担任,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对辖区内统计调查工作负总责。街道(镇)、开发区(园区)综合统计负责人变动需征求区统计机构意见,其他工作人员变动要及时向区统计机构备案。
3.加强村居(社区)统计工作。进一步协调强化村居(社区)统计工作,村居(社区)应明确1名统计工作责任人,负责统筹协调统计工作。根据统计阶段性工作需要聘任的专(兼)职统计协管员或调查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报酬和补贴。要保证村居(社区)统计工作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统计工作制度,有专用资料柜,有数据处理设备。推动统计工作与基层社会治理网格化的有机融合,进一步完善村居(社区)统计网络。村居(社区)统计人员变动须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并报所在街道(镇)统计职能部门备案。
4.督促统计调查单位优化配置统计人员。各级统计机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督促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加强统计基础工作,为履行法定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明确本单位统计负责人。“四上”企业应当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并保持统计工作人员的稳定,企业统计人员变动应及时报告所在辖区的统计机构。
5.创新探索统计工作新模式。各级统计机构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围绕基层统计机构人员配置、组织实施、保障机制等问题,因地制宜,不断创新探索统计工作新模式。大力推行街道(镇)、开发区(园区)“首席统计员”制度,努力营造基层统计人员爱岗敬业、钻研统计业务、提升统计专业技能的氛围,在晋升渠道、工作条件、薪酬待遇方面为“首席统计员”创造有利条件。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鼓励街道(镇)、开发区(园区)借鉴先进地区做法,探索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推进部分统计业务工作交由社会调查机构和其他社会力量承担,形成对政府统计的有益补充,提升调查效能。
6.完善基层统计工作制度。各级统计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各项统计业务工作制度和管理工作制度,强化制度执行,通过制度建设提升统计管理工作规范化水平。督促指导街道(镇)、开发区(园区)、村居(社区)统计机构(人员)建立并严格实施数据采集审核报送制度、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统计业务岗位责任制度、统计工作保密制度、统计人员考核制度和统计业务流程规范等,确保统计工作有序开展。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健全统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统计报表报送制度、统计资料管理制度、统计工作交接制度等,规范开展企业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源头数据完整真实可靠。建立健全基层统计干部培养和激励机制,为基层统计干部成长进步创造条件、提供上升通道。
7.建立健全基层统计工作台账。统计调查对象应依法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做到数出有据。按照统计制度要求做好统计数据的收集审核上报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各级统计机构应按照国家统计局及省统计局的统一部署推动企业建立电子统计台账。各街道(镇)、开发区(园区)、村居(社区)统计机构(人员)应当督促指导企业使用电子统计台账,解决企业建立电子统计台账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各街道(镇)、开发区(园区)、村居(社区)应当利用信息化手段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8.严格数据质量管控全域化。要认真贯彻执行江苏省统计质量管理体系、南京市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办法,建立市、区、街道(镇)、开发区(园区)统计机构和企业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责任体系,建立数据溯源追责问责制度。区、街道(镇)、开发区(园区)统计机构要发挥源头数据审核验收“第一道关口”作用,筑牢防线,力争在一线解决问题。
9.推进基层统计培训全覆盖。各级统计机构要有计划、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统计知识、业务技能、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努力打造一支业务精通、作风扎实、适应统计改革和发展需要的基层统计人才队伍。坚持对基层培训全覆盖的原则,重点抓好基层新上岗人员培训和在岗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企业新上岗统计人员必须事先参加培训。
三、组织保障
1.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应依法加强对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组织领导,把强化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明确部门责任分工,统筹协调组织、编制、财政、人社等部门,合力推动相关工作落实。各级统计部门要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通力合作,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专业人员共同抓的责任机制,做好业务工作的指导衔接,及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工作,协调解决本地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2.落实经费保障。要加大对统计工作的投入,将统计日常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确保基层统计工作日常运作和大型普查工作有序开展。做好对村居(社区)聘用的专(兼)职统计人员,各类普查、专项调查等聘用的普查员、普查指导员、辅助调查员劳动报酬的经费保障工作;对协助参与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的相关人员依规给予相应补贴。
3.加强督导落实。要把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纳入政府统计督察事项,强化检查督促和工作考评,把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工作与统计执法检查以及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将统计监督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评价、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确保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4.发挥示范引领。要着眼推进统计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目标,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工作经验,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引领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促进交流互鉴,推进创优争先,形成上下联动、内外互动的统计基层基础建设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