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人口数 指一定时点、一定地区范围内的有生命的个人的总和。


年度统计的年末人口数指每年 12 31 24 时的人口数。年度统计的全国人口总数内未包括台湾省和港澳同胞以及海外华侨人数。

城镇人口和乡村人口 其定义有三种口径:


第一种口径(按行政建制) 城镇人口是指市辖区内和县辖镇的全部人口;乡村人口是指县辖乡人口。第二种口径(按常住人口划分) 城镇人口是指设区的市的区人口和不设区的市所辖的街道人口以及

不设区的市所辖镇的居民委员会人口和县辖镇的居民委员会人口,乡村人口是除上述两种人口以外的全部人口。

第三种口径 城乡人口的划分是按照国家统计局 1999 年发布的《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试行)》计算的。

1952-1989 年数据为第一种口径的数据,1990-1999 年数据为第二种口径的数据,2000 年人口普查和

2000 年以后数据是按照国家统计局 1999 年发布的《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试行)》计算的。

出生率(又称粗出生率) 指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一定地区的出生人数与同期内平均人数(或期中人数)之比。一般用千分率表示。

本资料中的出生率指年出生率,其计算公式为:出生率=年出生人数/年平均人数×1000

公式中:出生人数指活产婴儿,即胎儿脱离母体时(不管怀孕月数),有过呼吸或其他生命现象。年平均人数指年初、年底人口数的平均数,也可用年中人口数代替。

死亡率(又称粗死亡率) 指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一定地区的死亡人数与同期内平均人数(或期中人数)之比,一般用千分率表示。

本资料中的死亡率指年死亡率,其计算公式为:死亡率=年死亡人数/年平均人数×1000

人口自然增长率 指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人口自然增加数(出生人数减死亡人数)与该时期内平均人数(或期中人数)之比,一般用千分率表示。

计算公式为:人口自然增长率=(本年出生人数-本年死亡人数)/年平均人数×1000

常住人口 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常住的人。时间标准为半年,空间标准为乡镇街道。即只要一个人在某乡镇街道居住半年以上,即为该地的常住人口。

从业人员期末人数 指月度或年度最后一日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

该指标为时点指标,不包括最后一日当天及以前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其中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并定期领取生活费的人员和在单位实习的各类在校学生。

在岗职工 指在本单位工作且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各项工资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人员,以及上述人员中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在岗职工还包括:

1.应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劳动合同人员;

2.处于试用期人员;

3.编制外招用的人员,如临时人员;

4.派往外单位工作,但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仍由本单位发放的人员(如挂职锻炼、外派工作等情况)。

劳务派遣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被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实际用工单位工作,且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人员。

其他从业人员 指在本单位工作,不能归入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中的人员。此类人员是实际参加本单位生产或工作并从本单位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具体包括:非全日制人员、聘用的正式离退休人员、兼职人员(包括利用课余时间打工的在校学生)以及在本单位中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方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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