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2947197/2024-03449 | 信息分类: | 综合政务 / 其他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统计局 | 生成日期: | 2024-01-12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统计造假”被纳入党的纪律处分条例处分范畴 |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统计造假;处分条例;范畴 | |
| 内容概览: | |||
| 在线链接地址: | |||
| 文件下载: | |||
“统计造假”被纳入党的纪律处分条例处分范畴
近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印发,这是党中央对《条例》作出的第三次修订。《条例》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严的基调,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范,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释放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作用,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在《条例》中,“统计造假”行为被纳入违反党的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范畴并作出严厉处分规定。《条例》规定,进行统计造假,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统计造假失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统计造假”被纳入《条例》处分范畴,充分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实事求是、反对弄虚作假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以及对统计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坚强领导。统计部门将坚定不移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发展决策部署,深入贯彻执行《条例》,持续增强统计执法力度和统计督察效能,坚决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牢牢守住统计数据质量生命线,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实统计保障。
苏公网安备 320105020101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