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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2947197/2026-57469 信息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公示公告 / 公告
发布机构:    南京市统计局 生成日期:    2026-09-24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关于开展南京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清查摸底的公告
文  号:     关 键 词:       ;举报电话;咨询电话;农业普查;普查人员;农业生产;清查;普查;普查机构;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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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南京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清查摸底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259号)、《省政府关于做好我省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2565号)及《市政府关于做好我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25123)精神,我市于2026年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为全面准确摸清各类普查对象,为普查登记工作提供依据,将于20269-11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清查摸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清查对象

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二、清查内容

农户:户主姓名、户主公民身份号码、农户所在地详细地址、是否本村常住户、本户在本村的户籍人数、住户成员人数、是否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等。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单位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详细名称、法定代表人、归属法人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归属法人单位详细名称、成立时间、运营状态、是否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是否主营农业、行业类别及代码、单位办公地是否在本村、单位注册地详细地址、机构类型、登记注册统计类别、企业控股情况等。

三、清查方式

普查员手持电子终端上门采集清查数据。

四、依法统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规定,被清查对象有义务接受普查机构和普查员依法进行的调查,请积极配合普查人员的工作,准备好相关证照资料,如实提供真实准确信息。对拒绝或者妨碍普查机构、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的,或拒报、虚报、瞒报、漏报清查资料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五、工作纪律

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对在农业普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将依法给予保密。农业普查取得的各项资料,将严格限于农业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清查摸底期间,普查人员将佩戴统一印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证,做到依法普查、文明普查。欢迎各单位及农户对普查人员进行监督,并对不当行为进行举报。

特此公告。


                                        南京市第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6921


南京市及各区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咨询和举报电话

咨询电话025-86730596,举报电话025-68787696

江北新区

咨询电话025-58882217,举报电话025-58183340

咨询电话025- 83682043,举报电话025- 83678233

咨询电话025- 52377072,举报电话025- 52377078

咨询电话025- 87778385,举报电话025- 87778585

咨询电话025- 58591713,举报电话025- 58591570

咨询电话025- 85575629,举报电话025- 85561226

雨花台区

咨询电话025- 68517728,举报电话025- 68199407

咨询电话025- 52399720,举报电话025- 52281983

咨询电话025- 57131216,举报电话025- 57758012

咨询电话025- 57210076,举报电话025- 57205126

咨询电话025- 57338251,举报电话025- 57338035

关于开展南京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清查摸底的公告.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