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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治宣传:新修改统计法围绕防治统计造假作出这些新规定
责任编辑:市统计局  发布时间:2025-12-31 10:00  阅读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2024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完成第三次修改,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更加坚实的统计法治保障。统计造假是统计领域的最大腐败。

中央先后印发《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 等多部重要统计改革发展文件, 为防治统计造假作出一系列制度性安排。 此次修改统计法,就是要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将党中央关于防治统计造假重大决策部署转化为法律制度。 围绕防治统计造假, 新修改统计法增加多项更有针对性和更具可操作性的规定,彰显了以法治手段保障统计数据真实准确的坚定决心。

一是聚焦统计法定职权履行不受侵犯,将领导干部不得干预统计工作的禁止性行为由 “三个不得”增至 “四个不得”。

目前统计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弄虚作假现象,与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单位的负责人违法干预统计工作有很大关系。为进一步维护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法定职权不受侵犯,进一步增强统计工作的抗干扰性,新修改统计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了领导干部 “四个不得” 的统计法律底线,即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明示、暗示下级单位及其人员或者统计调查对象填报虚假统计数据,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打击报复。其中,不得明示、暗示下级单位及其人员或者统计调查对象填报虚假统计数据,是本次修改新增加的内容,并在第四十条中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是扭住“责任制”这个牛鼻子,新增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责任制的规定。

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在防治统计造假工作中的责任,建立健全相关责任制,能够从制度机制上将防治统计造假工作落到实处。因此,新修改统计法就建立健全防治统计造假责任制新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建立健全相关责任制,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依法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三是规定国家实施统一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巩固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等改革成果。

开展国民经济核算是政府统计的一项重要职能。此次统计法修改,就国民经济核算专门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实施统一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国家统计局统一组织和实施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工作。”上述修改,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民经济核算改革部署要求和实践经验固定为法律制度,进一步巩固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改革成果,确保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的规范性严肃性,更加准确客观反映全国和各地经济发展状况。

四是强化法律责任,进一步加大对领导干部统计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

新修改统计法第四十条第一款,通过列举加兜底的方式,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统计造假的五种表现以及应当受到的处分处理,并针对有关负责人对统计数据严重失实情况失察的行为增加法律责任,确保全面追究各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的法律责任,有效强化领导干部防治统计造假的责任意识和行动自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