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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平均工资与个人感受有“温差”?
责任编辑:市统计局  发布时间:2026-07-10 09:56  阅读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真相一被平均?平均数“不代表大多数”

有人认为,统计部门发布的平均工资数据只统计了规模以上单位,数据偏高,这是对工资统计范围的误解。

2019年及以前,工资统计对象是城镇范围所有法人单位。其中,对城镇非私营单位采取全面调查的方式,调查除私营单位以外的国有单位、集体单位、联营单位、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商投资和外商投资等所有类型单位的工资情况,既包括规模以上单位,也包括规模以下单位。对城镇所有私营单位的工资情况采取抽样调查的方式进行调查。

2020年以后,工资统计调查范围从原来仅覆盖城镇地域单位,拓展到包括乡村地区的单位,以全面反映我国法人单位的工资水平。其中,规模以上单位进行全面调查,其余单位进行抽样调查。

目前每年5月仍然分别发布上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数据,详细数据发布在当年的《中国统计年鉴》和《中国劳动统计年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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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相二有差异?平均工资≠到手工资

平均工资反映的是税前工资。公众对工资收入的感觉往往是依据拿到手的实发工资,但统计部门统计的工资是税前工资。根据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和国际工资统计的通常做法,工资包括了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公积金以及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基金个人缴纳部分。所以,统计部门公布的平均工资比个人实际拿到手的工资要高。

真相三拖后腿?地区行业差藏着 “隐形赛道”

平均工资不等于个人工资,不能简单拿个人工资与总体平均工资进行直接比较。

平均工资是反映工资总体情况的指标,是由统计部门根据每个单位上报的数据汇总计算得出的平均概念。由于各单位所处行业、所在地区和经济效益的不同,各单位的工资水平有高有低,高于总体平均工资的单位觉得数据偏低,低于总体平均数的单位觉得数据偏高。实际上,工资和收入一般呈现正偏态分布,平均值往往偏离并高于一般水平,即大多数个体数据低于平均值。在这样的情况下,为何还要计算平均工资?主要是因为进行地区间、行业间工资差距比较时,不可能用个体数据进行一一比较,需要有一个反映总体水平的指标。

因此,平均工资指标主要用于宏观政策研究,而不适合与个人工资进行比较。此外,要更加准确地了解工资差距及其变动情况,不仅要看总体平均数,还要结合更详细的分地区、行业、登记注册类型工资数据进行具体分析。